gengxin 2025-11-26 15:10:09 0
珠海市内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通常可以通过购房入户或直系亲属投靠(如配偶为珠海本地户籍)来实现。根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五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迁移条件

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2、因购买商品住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居住地的人员;
3、投靠配偶的人员;
4、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5、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
二、户口登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需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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