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应届生入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04 来源:网络
(2021年最新的深圳市大学毕业生基层求职补贴申请操作指南)
深圳市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就业单位注册地区级/街道
补贴标准:3000元
享受期限:一次性补贴
办理形式:网上申报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第四条第九款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深圳市大学生就业补贴对象
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申请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可查询及下载该划型标准。
实现就业,并在该企业正常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
2.与该企业签订了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四险费满6个月。
(二)在社会组织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正常经营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实现就业,并在该社会组织正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与该社会组织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在该社会组织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在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社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党委、工作站、居委会等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管理、党建等社区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岗位)实现就业;
2.与相关单位就此岗位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3.该岗位就业期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说明: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派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的不享受上述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正反面);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
(三)劳动合同(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四)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打印单或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资支付截图(须体现就业单位名称)或就业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等。;
(五)《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企业填写);
(六)《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证明》(以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提供社区岗位的部门填写)。
六、申请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补贴申请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二)符合条件且处于政策过渡期的申请人(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毕业生),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印发当月(2020年4月)仍在拟申报单位就业的,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愿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七、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再登录业务系统(网址: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贴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人申报的就业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次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人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八、监督管理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基层就业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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