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22 来源:网络
(投资纳税型人才引进(深圳))
内容
投资纳税型人才引进
法律依据
主要文件: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2、《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7号)3、《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4、《关于修改的实施办法的决定》(深人发[2002]53号)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6、《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干部调整入特区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深人发[1997]32号)8、《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人发[1999]27号)9、《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人发[1999]41)10、《关于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若干问题的通知》(每年度由深圳市人事局发)11、《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数量及方式
条件
已办理人事立户并且已申报年度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单位可办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其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且该法人代表最近连续3年在该企业任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2、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年龄在50周岁以下;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4、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上述符合资格条件者,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申请材料
投资纳税人才引进材料清单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流动调配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序
1、呈报单位已申报了年度引进在职人才计划及上年度的人才统计信息;特别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投资纳税人才通过不同的单位进行申报:⑴符合人事立户条件的法人企业,企业办理人事立户后,由本企业申报人才引进材料;⑵不符合人事立户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派遣)申报;⑶个体工商户、纳税个人,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派遣)申报。2、呈报单位负责对拟引进的在职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并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所在单位商调索取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单位须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商调、索取人事档案及报送引进资料等手续)3、呈报单位从深圳市人事局网页(//网上申报中进行国内在职人才信息的网上输入。成功提交后,打印《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二)。按“申报资料”要求准备好所有资料,经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盖章后,可于第二个工作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报资料;(如呈报单位为下属单位办理引进手续,下属单位需在《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中的“接收单位考试、考核意见”栏中法人代表签署意见、盖公章。4、引进国内在职人才手续只能由呈报单位的专职人事干部凭身份证原件、《人事立户登记证》原件来办理。人事干部须熟悉政策和办理程序,材料齐全并装订整齐后,方可前来办理。如果申报的是人事干部本人材料,要执行回避制度,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来为其办理。对自带档案者,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由单位负责人写检查,档案退回原单位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办理。5、材料经成功受理后,符合条件者,在10个工作日答复,呈报单位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的“人才引进查询”中查询审批结果;6、审批同意后,由呈报单位人事干部凭身份证原件、《人事立户登记证》原件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事局领取调令窗口领取《调动通知》、《入户指标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委托人事代理的,向办代理单位领取。从宝安、龙岗两区调入的,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处领取《入户指标卡》。)7、审批不同意或暂缓处理的情况,所上报的书面材料不退回呈报单位或本人,将作为审批资料保存。8、凭《调动通知》、《入户指标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领取《户口准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迁移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9、在《调动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内,凭着《调动通知》和《户口迁移证》到呈报单位报到,再到深圳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报到手续后,向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
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费
年审或年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