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1-24 来源:网络
(“户口老赖”怎么治?上海警方: 卖房后拒不迁出户口警方可强迁)
原房主在卖房后不愿意把户口迁出去,并向购房者额外索要数万元不等的费用。"户口老赖"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多地的房产交易中频频出现。如今,这样的群体在上海有了解决之道。
3月14日上午,上海公安公布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其中明确划定了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并明确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则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告诉界面新闻,“'户口老赖'问题一直是多年难解的问题。上海警方在经过2年多的广泛调研之后,与房地等多部门协商后推出此政策,依此坚决打击‘户口老赖’。这也是上海继江苏之后,全国第二部明确打击‘户口老赖’的管理规定。”
此外,新版《规定》还对近年来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况下的户籍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七种申报出生登记情形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人口办还透露,《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因此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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