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12 来源:网络
(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新政!非全日制、年龄、调档手续...最新解答)
3月19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目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会同有关部门
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些热点问题,
供大家参考。
↓↓↓
Q:1、新政执行后,苏州各区及县市的人才落户政策是否相同?
A:文件:《通知》第七条:“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解答: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人才落户大市统一,政策适用于苏州整个行政区域,包括四市六区。
Q:2、本人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保,全日制本科学历,43周岁,根据新政策,能个人申报落户吗?
A:文件:《通知》第二条:“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解答: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先落户再就业”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申请人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申请办理;如同时具备学士学位证书的,也可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办理。
Q:3、根据新政策,大专学历,6个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单位缴纳还是不同家单位也可以?
A:文件:《通知》第三条,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解答:新政针对大专学历缴纳社保的时间,原本要求连续缴纳2年,现在缩短到6个月。同时,文件规定,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因此在不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人才落户时不能累计计算。
Q:4、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A: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解答: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Q:5、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A:解答: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Q:6、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A: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答: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Q:7、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A:解答: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落户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落户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Q:8、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可以将户口落到哪里?
A: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答: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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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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