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应届生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7 来源:网络
(问律师:公司没能为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户口该赔偿吗?)
案情
应届毕业生小刘经过甲公司的面试后,相互之间非常满意,期间,甲公司多次向小刘表示可以协助申办上海户籍,小刘也多次向公司表示落户是自己最看重的就职条件,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经过申报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向该公司发出了通知,同意该公司拟录用的小刘办理本市户籍。不料,随后中心又撤回了该通知,原因是,该公司上一年度招收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甲公司当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因此,甲公司不具备落户申请资格,最终导致小刘未能办理上海户籍。小刘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未能办理上海户籍的损失8万元,而甲公司则认为小刘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小刘认为落户是签约的重要条件,甲公司却说劳动合同未做约定,公司是否违约?小刘又能否要求赔偿?户籍价值几何?该赔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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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平律师办案思路
我认为公司存在违约,在合同磋商的过程中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从案情介绍来看,小刘选择甲公司的重要参考标准就是能否获得上海户籍,公司也反复释明能够就此提供协助,小刘基于此对公司产生了合理信赖。虽然最终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办理上海户籍当然地成为合同义务之一,公司不能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地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万的赔偿金额要求偏低,可以适当提高。虽然户籍只是一个身份和居住证明,不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众所周知,在上海有无户籍存在显著区别,尤其是在就业、购房和子女就业等方案都有影响。上海户籍内含的隐形价值不言而喻。至于损失如何来界定,可以有多种角度和思路,我们可以在随后的时间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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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学韬律师办案思路
虽然从情感上来讲,对于小刘没有落户成功深感痛心,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不需要对小刘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公司不构成违约。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合同订立前的磋商和谈判——正式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三大环节,虽然小刘在磋商过程中提到了落户一事,但是并没有落实到合同当中。第二,上海户籍本身只是身份和居住地域的象征,不具有任何直接经济价值,因此小刘落户失败没有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小刘由此受到的影响也无从用金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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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胤律师向骆平律师发问问
陆胤律师:您刚才强调落户对于小刘之重要,那么落户与小刘就业的法律关系有怎样的联系?怎样说明落户是小刘就业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骆平律师:首先,小刘和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项下有一些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小刘主张的权益实际是在合同磋商的过程中对单位产生合理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在《合同法》的框架内处理对小刘更为有利。
陆胤律师:应当如何计算小刘的具体损失?
骆平律师: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赔偿一般包括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同正常履行后的预期利益。但是本案中,考虑到证明小刘丧失上海户籍的直接损失或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均有一定难度,也很难量化,我们提供以下思路:第一,小刘直接的损失是丧失了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这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对小刘而言最简便的获得上海户籍的通道。在很多类似情况下,员工一方有时会选择继续攻读学位,以期未来继续获得应届毕业生身份,从而再次有机会办理落户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合理的生活费和学费都可以作为损失的参考。第二,有些时候,员工一方会选择终止合同、出国留学,重新以归国人员身份申请上海户籍。选择以上两种任一渠道付出的经济对价都可以作为衡量小刘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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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胤律师向顾学韬律师发问问
陆胤律师:您主张公司不构成违约,那么您认为公司上黑名单导致小刘户口办不了是否具有过错呢?
顾学韬律师:小刘没有拿到户口是因为公司没有落户申请资格,但在申报户口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主管单位向公司说明其已经丧失了落户申请资格,公司并不知情。同时公司也并未承诺小刘一定为其办好户口,而是承诺尽一切努力协助小刘办理户口,公司已经付诸行动,而对于被驳回的结果,这并不在公司的掌控范围之内。
陆胤律师:在磋商过程中,双方是否已对办理户口一事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了?
顾学韬律师:关于办理户口,双方的确有过磋商,但并未形成合意。既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那么就说明双方并未对办户口一事达成一致。公司后续协助办理户籍的行为应当视作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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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抗
骆平律师:关于双方之间的合意到底是承诺一定会为小刘办好户籍还是只是承诺提供机会,双方一定会有关于此细节的沟通。相对小刘而言,单位具备更多的信息渠道,作为曾经办理过类似申办手续的单位一方,是否在磋商环节将往年为应届生办理户籍的政策和情况告知小刘?作为信息掌握的强势一方,公司是否在沟通沟通过程中进行过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顾学韬律师:公司只是说会协助小刘办理户口,并没有说户口一定会办成。所谓口头约定,目前只是小刘的单方面说法,公司并没有进行认可。
骆平律师:单位办理落户富有经验,历年落户政策又有延续性,单位是否向小刘释明在类似情况下,办理户籍可能会遇到的障碍或困难?
顾学韬律师:公司之前的确经办过落户事宜,但对于落户政策不可能那么了解。连主管单位一开始都没有发现公司没有落户申请资格,那么公司又怎么能确认自身是否具备此资格?
顾学韬律师:既然小刘如此重视落户问题,为何不将此事项落实在合同中?
骆平律师:从常理判断,如此重要的细节,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小刘一定提出过。单位可能考虑到办理户口成功与否主要是取决于第三方的决定,基于可能会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没有纳入合同条款。再者,提请顾律师注意,小刘本来获得了落户审批,但又因为公司被撤回,因此小刘个人是完全符合落户条件的,那么公司是否在其中隐瞒了本应披露的重要信息,这需要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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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争议焦点
陆胤律师: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有无约定,双方对于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有明确分歧。但我个人认为并非没有书面协议就没有约定,可以将协助办理户籍的行为视作双方口头约定的履行行为。第二,户籍办理究竟属于法律上的何种权利?两位律师都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外的合同约定,但是否可以通过劳动关系来处理、视作劳动关系的内容?第三,关于损失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一般要求直接损失,并且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可预期的。如果将后续的损失都纳入,那么这是无限延伸的,计算损失应当有明确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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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方反转
顾学韬律师代表小刘:站在小刘的立场上,第一,公司和小刘确实就落户问题进行了磋商,公司申办户籍的行为代表公司认可了与小刘的这一约定,小刘目前没有落户成功原因在于公司没有落户申请资格,因此小刘遭受的损失要归咎于公司的违约行为。第二,户籍具有隐形价值,没拿到上海户口造成的损失其实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衡量。
骆平律师代表公司:第一,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论是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都没有对办理户籍进行明确约定。第二,所谓信赖利益有小刘一定的主观性,公司只是承诺协助办理并且做到了这一点。第三,对于损失一定要在合同签订当时能够预见,对户籍如未所愿申办成功,小刘后期可能会有的应对方案,小刘同样没有提前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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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胤律师预判案件走向
陆胤律师:本案在诉讼或仲裁中难以获得支持,但随着劳动关系内容的不断丰富,本案的问题具有很大价值。首先,不建议走依照合同法主张赔偿的诉讼路径,因为对价难以计算,诉讼成本也比较高。并且单位只承担义务和风险,也做了一切努力,上黑名单和落户失败都不是单位的过错,单位也无法掌控。如果将办理户口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福利会比较容易推进,福利没有兑现,比较容易获得法官支持。其次,是标的金额的问题,需要具有直接性,间接损失无法预计,难以得到支持,应该按照劳动关系下合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计算。
作者:陈婷
责任编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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